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20:17:54
职工请病假的时间长度主要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用人单位对病假具有批准权,但职工必须依法递交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病情证明和医嘱证明,并且按照企业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手续合法有效后,用人单位应当同意。
综上所述,职工请病假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具体时长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请病假时,职工需要提供合法的医疗证明,并按照企业规定办理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