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8 22:53:24
北京规定病假的最长期限为 24个月,具体医疗期根据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连续工龄不满10年)。
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或65%发给(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权益,同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合理的病假时间和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