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9 09:21:54
福建省的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四十五天。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照顾假为15天。
建议:
女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假天数,并提前了解并申请相关假期。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女职工的产假权益,确保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