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的产假规定如下:基本产假:女职工合法生育时,可享受98天的基本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时增加产假15天。增加产假: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具体包括: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孕期保护:怀孕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