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9 20:07:03
女职工四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在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保护,具体包括: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女职工享有一定的哺乳假,具体天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女职工的具体情况而定。
这些保护措施旨在保障女职工在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和安全,同时也是对下一代安全和健康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