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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伤怎么定伤残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8:44:13    

烧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主要依据烧伤的部位、面积、深度以及对身体功能的影响程度。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烧伤面积超过全身体表总面积的80%。

头颈部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二级伤残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伤残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伤残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5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全身瘢痕面积40%—49%。

五级伤残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3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30%。

全身瘢痕面积30%—39%。

六级伤残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1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10%。

全身瘢痕面积20%—29%。

七级伤残

面部皮肤损伤较轻,但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全身瘢痕面积10%—19%。

八级伤残

面部皮肤损伤较轻,但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全身瘢痕面积10%—19%。

九级伤残

面部皮肤损伤较轻,但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10%。

全身瘢痕面积<10>

十级伤残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大于两厘米。

全身瘢痕面积小于百分之五但大于等于百分之一。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

手背植皮面积大于五十厘米并有明显瘢痕。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大于百分之三十者。

足背植皮面积大于一百厘米。

在进行烧伤伤残等级评定时,需要综合考虑烧伤的面积、深度、对患者身体功能的影响等因素,并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具体的评定结果将作为确定赔偿数额和后续治疗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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