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写欠条时,日期应该填写为 补写当日,并且需要明确标注这是“重写”的欠条。例如,如果原借款日期后补写,落款处应书写补写日期并标出“重写”,如“本人某年月日向某人借款金额若干,欠条写于同个日期。以此为准”。从法律角度来看,补写欠条日期写当天日期可以准确反映出补写借条这一行为发生的时间,避免日期上的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这个限度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偿还,但合理的本金及利息还是应当按时偿还。因此,欠条上约定的利息如果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