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4:22:27
样品买卖具有以下特征:
样品是买卖双方对商品品质、质量和规格的共同约定,用于确保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双方的要求。
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存在,并且双方当事人必须将样品的存在明确写入合同之中。如果样品在合同订立后提供,则不构成样品买卖。
封存样品是为了在发生纠纷时作为依据进行验证。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并且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但存在隐蔽瑕疵,买受人不知道该瑕疵的情况下,出卖人仍应承担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标准的标的物的义务。
样品可以由卖方提供(卖方样),也可以由买方提供(买方样),或者由买方提供并由卖方复制加工(回样或确认样)。
样品可以是实体的物品,也可以是颜色、图形、规格、材质、结构等,不仅限于有体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必须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这是样品买卖的核心特征。
综上所述,样品买卖的核心在于通过样品来约定和确保标的物的品质,出卖人需对样品质量负责,并在交付时确保标的物与样品品质一致。买受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若标的物与样品品质不符,出卖人需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