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4:15:24
收养小孩应当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办理。具体办理地点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
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建议在办理收养手续前,先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收养过程的顺利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