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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采取并科原则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59:24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的刑罚绝对相加并合并执行。以下情形采取并科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执行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

有期徒刑或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并科原则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在实践中弊端很多,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因此,世界上单纯采纳并科原则的国家并不多见。我国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这一原则,但在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此外,对于财产刑的并罚问题,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则采取吸收原则,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综上所述,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数罪中同时包含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情况。

数罪中包含多个附加刑,且附加刑种类相同或不同的情况。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适当的并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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