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5 18:58:00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在被告抖音直播间选购“沉水沉香手串”期间,被直播间客服以低价优惠诱导,添加被告经营者陈某微信进行私下交易,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14000元。原告收货后自行测试发现手串未达到被告宣传的“沉水”标准,遂于收货当日联系被告要求退货,但遭被告拒绝。收货第三日,原告自行将手串邮寄退还,被告拒收并退回商品。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及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向西安碑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4000元。被告辩称,双方交易前未约定退换货条款,且商品质量符合标准,不同意退货。
争议焦点
1. 脱离电商平台通过微信私下交易是否符合《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购物方式?
2. 经营者未明示退货承诺时,消费者是否可以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通过抖音直播间展示商品并引导消费者添加微信完成交易,虽支付环节脱离平台,但交易全过程依托网络媒介实现,本质上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非现场交易”法定情形,原告在收到商品后及时主张权利,且商品性质不属于“不宜退货”的法定例外情形,其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符合立法本意。
(一)交易性质的认定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立法本意在于矫正非现场交易场景中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通过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保障其对商品质量的完整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确保远程交易中消费者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缔约地位的实质公平。本案中:
1. 交易媒介的网络属性:原告通过抖音直播接触商品信息,虽后续通过微信转账完成交易,但交易链条的起点、商品展示均依托网络平台,符合本条"非现场交易场景"的购物特征。
2. 经营者的主动引导:被告客服要求消费者脱离平台私下交易,系利用网络渠道促成交易的延续,不能因此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法定退货义务。
(二)退货权利的法定性
1. 无理由退货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不以经营者承诺为前提。即使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仍可在7日内无因退货。
2. 退货条件的成就:原告在签收后当日即向被告提出退货要求并3日内寄回商品,未超法定退货时限;虽被告拒收退货,但原告已行使法定解除权,被告应无条件同意退货。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通过抖音平台获知商品信息后转入微信交易,该交易模式符合非现场交易类型,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被告作为经营者不得以支付渠道转移规避无理由退货义务,原告主张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
该案具有三方面示范价值:一是在法律适用层面,确立"网络交易场景不以支付渠道为实质判断标准"的裁判规则,明确凡通过网络直播、社交平台等媒介缔结的远程交易,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约束;二是在权益保障层面,通过司法裁判有效规制"直播引流+私下交易"的新型消费陷阱,明确否定经营者以"无退货承诺"排除法定退货权的抗辩主张,禁止通过格式条款、单方声明等隐蔽形式剥夺消费者法定解除权;三是在行业治理层面,为直播电商、社交平台等新型交易模式确立合规指引,警示经营者不得以技术手段规避法定责任,对促进网络交易秩序规范化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应在正规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警惕“平台引流+私下交易”陷阱,勿轻信主播或客服诱导,避免上当受骗。
供稿| 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 彭悦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陕西法制网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