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3 08:35:39
非法高利放贷一直为群众深恶痛绝,但长期以来这类非法勾当始终如暗夜中的鬼魅 让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究其原因是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
那么,高利贷在什么情况下算违法?
具体来说,放贷行为定罪为“非法经营罪”的,大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什么是“情节严重”呢?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但具有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即便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相应数额的80%)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但没达到,仍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如果是亲戚朋友借钱呢?
《意见》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