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1 03:43:27
定期宣判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不能当庭宣判的情况下,在另外指定的日期公开宣布判决的诉讼活动。以下是定期宣判的相关要点: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评议完毕或独任审判员审理结束。
人民法院在另订的日期公开进行宣判。
宣判时,法院需公开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刑事判决定期宣判的,判决书须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民事或行政诉讼判决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判决书须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公开宣告判决的要求。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当事人对于一审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至上级法院。
对于二审判决,判决送达后即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决定定期宣判一般应在开庭审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应超过一个半月。
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且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不能择期宣判。
了解这些要点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定期宣判的程序和后果,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