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16:40:45
挂靠人员通常指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或组织借用有资质的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在认定挂靠人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和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但两者之间没有产权联系、劳动关系和财务管理关系。
挂靠人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至少一人以上与被挂靠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挂靠人承揽工程的经营方式表现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人仅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工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实质上的工程款收付关系,通常以“委托支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行工程款支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
施工合同约定由被挂靠人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但实际并非由被挂靠人进行采购、租赁,或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查询社保、公积金和注册关系的交叉比对来认定“证书挂靠”,如出现三者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则会被认定为挂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提到,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为挂靠。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人员、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人员等,这些情形有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依据的,不被视为挂靠。
通过上述几个方面的综合考量,可以较为准确地认定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