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9:58:53
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 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合同履行的客观事实发生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解除的制度。这一制度旨在应对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与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情事变更通常涉及以下方面:
变化发生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之后,而不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这些变化不是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或行为导致的,而是由外部客观因素引起的。
这些变化涉及合同履行所依赖的基础条件,如市场环境、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
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将对某一方明显不公平,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以恢复公平和合理性。
情事变更原则在《民法典》第533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该条规定了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有所不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情事变更则更侧重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履行困难或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情事变更是一种法律原则,用于处理合同成立后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的履行问题,旨在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