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10:28:37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总结: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则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建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在遇到复杂情况时及时与行政复议机关沟通,以便尽快获得复议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