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09:14:48
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审查立案材料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必须有犯罪事实存在。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属于自己管辖。
对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并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以上是刑事案件立案程序的详细步骤和条件,确保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