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9:38:23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以下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1.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3.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在民事法律活动中,如遗嘱的见证,根据《继承法》第18条,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继承人、受遗赠人;
3.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