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6 06:56:23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确认自己享有的权益,包括绩效、提成、年终奖等所有应得的收入,避免公司仅以“基本工资”计算补偿金额。
劳动者应明确告知公司其补偿应包括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N”的补偿标准,并据理力争自己应得的权益。
确认补偿数额足额并覆盖所有应得项目,包括绩效、奖金等,并在协议中写清支付的具体日期和方式。
如果公司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N+1”的补偿方案,即除了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外,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通常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并非法定要求。
建议
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仔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确保补偿方案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公司提出的补偿方案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应据理力争,并在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务必仔细核对条款,确保所有应得项目均得到补偿,并明确支付方式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