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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什么优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01:20:23    

破产法中关于债权优先顺位的规定如下:

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是破产债权中最为常见的优先债权。在特定财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对抵押物的优先变价处置,从而优先受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变价受偿后仍未被清偿的部分,作为一般债权,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按顺序受偿。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破产程序中的管理、拍卖等费用。破产财产必须先拨付或预先提留破产费用后,剩余部分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

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如破产期间的继续营业费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费用等。共益债务也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包括破产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劳动债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于税款和其他一般债权受偿。在中国,劳动债权被列为第一顺位优先权。

税收债权:

税收债权是指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税收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但在担保物权优先权和其他优先权之后。具体优先顺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税收债权不享有绝对优先权。

其他优先权:

根据不同的破产法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优先权,如拆迁安置债权、商品房消费者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这些优先权的具体受偿顺序和条件需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总结:

破产法中的债权优先顺位总体上是:

1.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 劳动债权

3. 税收债权

4. 一般债权(包括担保债权和其他未提及的优先权)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具体优先顺序还需参照当地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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