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35:24
垄断协议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不适用的,这些情况包括: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的经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也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这些协议不适用反垄断法,经营者仍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这些豁免情形旨在平衡市场竞争与特定行业或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技术创新和市场效率。然而,豁免并不意味着这些协议完全不受监管,经营者仍需遵守反垄断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并接受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