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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一男子醉驾身亡!供车者被判刑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06:56:00    

4月8日,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淄川大队对外发布典型事故案例,安某某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安排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近日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4年3月28日晚,安某某与张某某在一饭店内共同饮酒后,在明知张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安排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驾驶过程中,张某某醉意上头,驾驶三轮汽车撞到前方停在路侧的一辆面包车左后侧,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后死亡。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4.4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安某某在明知他人饮酒的情况下,安排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安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处罚。


“喝酒不开车”已成为社会共识,但对于在明知他人饮酒,仍安排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却缺少共同认知。淄川交警提醒,要吸取案件教训,不要向醉酒人员出借车辆,不要强行劝驾驶人饮酒,不要安排或胁迫醉酒人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贾亮 通讯员 张天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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