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实时讯息 >

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判决生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07:01:00    

近年来,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AI文生图(通过输入文本描述,让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符合描述的图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争议日益凸显。多地法院已通过多起判例确认,当生成内容体现人类用户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时,AI作品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焦点:如果不是直接下载、复制AI设计者的生成式设计作品,而是复制或者输入在网络平台分享过的提示词,最终生成构成元素和视觉感官近似的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人工智能文生图作品中“独创性”的边界该如何界定?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作出裁定。因上诉人经法院发通知单催缴,在通知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一审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据悉,该案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中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害著作权的第一案,为相关法律争议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用户仅通过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的内容未能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原告丰某某是一名设计师,其通过某AI文生图软件创作了“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美术作品,并在2023年8月将17件相关作品发表在社交平台,标题为“商家在哪里!求量产!”几天后,被告朱某某通过平台私信原告沟通合作事宜,称其父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经营的某公司可将原告设计量产上市,被丰某某以“已与他人达成版权合作”为由拒绝。

2024年1月,朱某某在社交平台发表标题为“女儿说想要蝴蝶椅我花50个W给她做出来了!”的笔记,后又发表多件笔记介绍并推广该儿童椅。丰某某发现后认为,朱某某以及相关公司销售的蝴蝶椅子产品、网络宣传图、包装图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丰某某看来,其创作的“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作品如今已投入生产并上市,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和市场价值。朱某某在接触原告作品并寻求合作无果后,抄袭该作品并交由厂家生产和网上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也严重影响原告作品的生产和销售。丰某某遂将纠纷诉至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立即销毁库存商品、生产模具等,删除侵权笔记和图片,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共计20万元。

庭审期间,朱某某及相关公司辩称,丰某某制作过程中的关键步骤为“从素材库中查找贴纸素材,拼贴到椅子腿上,作为垫图再次投入AI”。但丰某某无法说明影响AI生成的关键“垫图”是什么以及从何而来,也不能证明“垫图”确实能起到生成涉案图片的效果。因此丰某某的创作过程缺乏原始记录,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知识产权及相关合法权益,而且如果只是输入简单的提示词也不能算是具体的创作行为。

朱某某还认为,与丰某某有关的产品使用的平面效果图与涉案图片在椅子背部、椅子腿部的线条、色彩、比例、构图、视角等要素的细节层面都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而自己通过生产厂家委托第三方专业设计机构对平面效果图进行了重新设计,并投入了大量成本和人力进行模具制作加工,凝聚了创造性劳动。因此自己不应承担任何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由于丰某某缺失相关证据,因法庭审理需要,在法官主持下,庭审中丰某某再现了类似蝴蝶椅子图片的创作过程,包括AI制作过程、醒图、垫图、PS修图的分解过程。虽然再现创作过程中使用的提示词与其在社交平台账号上发布涉案蝴蝶椅子时公开的提示词基本一致,却无法再现与涉案作品完全相同的图片。

法院认为,使用者应当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以证明其通过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对最初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和润色,以体现其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视角、构图要素、色彩或者线条等表达要素作出了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由于丰某某未能提供创作过程中相应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其所作的选择和修改缺乏证据支撑,难以体现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并且,丰某某自认由于相关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法院难以认定其作出了具体的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综上,法院认定丰某某主张的证据不足,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

经审理,被诉侵权产品、网络宣传图、包装图与丰某某主张保护的图片,在具体表达层面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侵权。丰某某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丰某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涉及的人工智能绘图程序,可以根据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生成各种图片,图片的外在效果接近于人类创作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仅通过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其并不构成作品。

(法治日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