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6 09:24:00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4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文 杨希/漫画)卖的明明是正品,怎么也需要赔偿?组装产品时换了个小配件,怎么就侵权了?4月20日至26日是知识产权宣传周,昨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予以报道。
在知识产权“全链条”司法保护中,“确权”是权利诞生的起点,而“用权”则是权利价值实现的关键。当知识产权通过法定程序获确认后,如何在市场经营中正当行使权利?让我们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来看商标保护边界。
案例1
卖的明明是正品,怎么也需要赔偿?
华某公司经营的知名茶叶品牌,多次作为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上海世博会、金砖国家领导人厦门会晤等重要活动的指定茶叶品牌。该公司在生产的商品上标注“防伪溯源码”以识别和追溯商品来源。
2024年10月,华某公司发现,德某公司销售的标注其商标的茶叶盒,扫描结果本该为防伪溯源信息的二维码变成了华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故华某公司申请公证处进行取证,并诉至法院要求德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经拆封侵权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撕开被诉侵权商品的二维码,其下覆盖的是被刮去的防伪溯源码。
面对起诉,被告德某公司称,其售卖的产品是来源于电商平台的正品,以正品标价的4.5折购买。“码”在买的时候就已经被刮掉了。而且,其店铺主要是做私房菜的,茶叶盒仅是作为大堂展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外包装均良好显示了华某公司的商标标识,德某公司不构成侵犯华某公司商标专用权。但德某公司通过低价购买刮码商品再行销售的行为,妨碍了华某公司对商品的流通管理、产品质量追踪,可能对其产品质量管控、品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德某公司在销售时未对商品刮码情况予以说明,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情权及品质受保障等合法权益;德某公司借助刮码商品的价格差获利,实质是规避权利人合法管理措施、“搭便车”获取竞争优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德某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德某公司赔偿华某公司10000元。
案例2
组装产品时换了个小配件,咋就侵权了?
君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百叶窗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的公司,拥有多项专利。其商标通过多年宣传使用,在福建省内建材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2年7月,为承揽一房地产项目的外立面空调百叶窗安装工程,齐某公司向君某公司购买百叶窗组件。其中包含6个配件,配件上均标注有君某公司注册的商标。君某公司向齐某公司交付的均为配件,需要齐某公司自行组装。
然而,齐某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却悄悄动了“手脚”,将其中一个配件替换成自家品牌产品后组装成套,并安装于其承包的项目中供业主使用。
齐某公司说,购买的是零散建筑构件而非整装产品,采购不同厂家零散构件组装成品是建筑行业常见做法,且自制配件已获实用新型专利,质量合格,并没有“以次充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君某公司系按齐某公司要求的窗户规格定制后向齐某公司提供不同规格的百叶,并以“套”为计量单位供货。只要将该配件组装起来,即为整套完整的百叶,故应认定齐某公司向君某公司购买的案涉百叶为套件。
齐某公司擅自替换的配件在整个百叶套件中起到关键连接作用,构成了对商品的实质性改变,且齐某公司向君某公司购买案涉百叶并非自行使用,而是安装于其承包的项目中最终提供给消费者,属于转售行为。齐某公司在出售经过实质性改变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案涉商标且未通过明显方式告知消费者改装的情况,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误认,故构成商标权侵权。
最终,法院判决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君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本案一审上诉后,二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经营者改装商品应与权利人协商
法官说,这两个案件均是通过人为改变商品原始状态,割裂产品与权利人的品质关联,构成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均属于法律规制的“搭便车”行为。
案例一聚焦购买正品“刮码”产品再出售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商业活动中,部分销售商为获取更多利益,选择规避品牌方设置的价格、区域限制,对销售产品溯源码进行刮除。产品二维码具有辨别产品真伪、跟踪产品物流等诸多功能,从而保证产品质量、便于商家提供售后服务。“刮码”行为妨碍商品溯源管理体系、消费者知情权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二探索了改装部分配件是否侵害整体产品注册商标权的司法认定路径。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部分改装后,可能对权利人的品牌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造成现实或潜在风险。当改装行为导致商品品质发生实质性改变,且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时,构成商标权侵权。
法官提醒,经营者若需对商品进行技术升级或功能调整,应与权利人协商取得授权,并通过显著标识告知消费者改装事实。进货时,应留存完整供货凭证,并充分评估购买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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