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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窃取商业秘密致企业损失190万元被判一年六个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6 04:54:57    

近日,经盐城大丰检察院公诉,大丰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刑并赔偿损失。李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其“老东家”损失近19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2014年入职某工业炉公司,与公司签订过《商业保密合同》。2020年3月,李某某与江苏某公司合伙经营欧系热处理设备。同年6月,某工业炉公司发现他的个人电脑存储大量公司技术协议、电气图纸、控制程序等商业秘密。李某某辞职后,到江苏某公司工作。

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底,李某某违反此前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要求,利用非法获取的技术协议、电气图纸及PLC控制程序等商业秘密,在江苏某公司生产欧系多用炉设备生产线,并向多地企业销售,造成原公司利润损失1898783元。

2022年8月,大丰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案。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没有专利权,不存在商业秘密”等无罪辩护,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走访企业和技术专家,证实李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其离职后依据窃取的商业秘密生产欧系锅炉,认定其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损失怎么认定?检察官认为,商业秘密实际用于生产经营,造成权利人销售利润的减少,作为损失数额计算依据。检察机关还搭建了盐城首家知识产权赔偿谅解平台,组织双方就赔偿诉前调解,最终李某某赔偿损失,达成和解,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2025年2月25日,李某某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十五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扬子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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